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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天价律师费”绝不是工伤赔偿难的“对症药”
时间:2025-12-3 23:33:09来源:法治日报责任编辑:郭炬

但也有一些变通或例外。一般情况下,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予受理。李莹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案,刑事案件开庭时受害方未得到通知,只好另行起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。她最近刚刚拿到判决,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。

没想到,这是他们的最后一面。1968年夏天,在“清理阶级队伍”中,作协办公的中国文联大楼门前的墙上贴出大字报:“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杨朔。”两天后,林绍纲听说杨朔自杀身亡。

《“天价律师费”绝不是工伤赔偿难的“对症药”》对性侵儿童问题,苏文颖认为全社会要形成儿童保护的理念,不能孤立、割裂地看,应放在儿童保护的大框架内。《儿童权利公约》规定,应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、伤害或凌辱,忽视或照料不周,虐待或剥削,包括性侵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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